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8)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7   浏览: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4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人社发〔2018〕57号
<p>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p><p>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p><p>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8〕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p><p>  二、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p><p>  三、2018年1月1日起,全区(含南疆四地州)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附表1)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南疆四地州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新调整的标准(附表2)执行。</p><p>  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补发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p><p>  附表:1.2018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p><p>  2.2019年南疆四地州失业保险金标准.doc</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1月14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