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8   浏览: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6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鲁政发〔2018〕30号
<p>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p><p>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p><p><br/></p><p><strong>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1.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进出口企业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牵头负责)清理规范涉企收费,2018年年底前公示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省政府办公厅(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负责)</p><p>  2.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p><p>  3.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p><p><br/></p><p><strong>  二、发展经济扩大就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4.提高经济发展的就业弹性。把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下限,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形成有利于就业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高“十强”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p><p>  5.拓宽就业渠道。巩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p><p>  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牵头负责)</p><p><br/></p><p><strong>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7.促进创业环境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2019年起,省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各市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可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p><p>  8.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p><p>  9.构筑创业发展高地。鼓励省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运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建设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推动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全要素集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鼓励各地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免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加大创业教材资源开发,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p><p>  10.完善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p><p>  11.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创业。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扩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组织开展“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十大创业导师”等创业典型选树活动,营造大众创业浓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p><p><br/></p><p><strong>  四、扩大培训改善就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12.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建立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学科专业与“十强”产业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负责)</p><p>  13.加强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p><p>  14.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培训。鼓励省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p><p><br/></p><p><strong>  五、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15.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p><p>  16.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全链条扶持措施,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实施青年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牵头负责)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加大对“求职贷”“培训贷”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p><p>  17.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动员各类市场主体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农民工留在当地、稳定就业。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六、压实责任保障就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18.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政府稳定和扩大就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激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效果差、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突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引导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更多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p><p>  19.加强形势监测。强化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外部发展环境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建立重点城市、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就业监测制度,制定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减时降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p><p>  20.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服务。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p><p>  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发布实施。</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山东省人民政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2月16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此件公开发布)</p><p>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6日印发</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