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4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8〕142号
<p>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br/></p><p>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p>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p><p><br/></p><p><br/></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2月24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strong><br/></p><p><strong><br/></strong></p><p>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维护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p><p><strong> 一、基金管理人</strong></p><p> 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共有6个角色,分别为受益人、委托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具有人社部颁发的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中选择。</p><p><strong> (一)管理人评选机构</strong></p><p> 自治区成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人数为9人,由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全区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选择、更换;监督受托人选择、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确定职业年金基金计划资金分配等涉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相关事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基金管理人评选的具体事宜。评选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遇工作、职务变动等情况随即自然更替。</p><p><strong> (二)管理人评选方式</strong></p><p> 评选委员会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受托人,定量为主、定性为辅,主要注重综合实力、受托资金业绩、资产配置、风险防控能力、受托运营和服务能力等。评选委员会根据业绩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价,在一个运行期限(3个会计年度)内,受托业绩有2年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2个考核期业绩排名倒数第一的,实行末位淘汰。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选择由受托人主导,在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下按照《自治区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评分标准指引》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受托人评选、考核办法及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评分标准指引另行制定)</p><p><strong> (三)管理人风险防控</strong></p><p> 受托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不得以输送利益的手段相互选择。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一法人机构在不同年金计划中只能担任一次受托人或托管人,且只能担任受托人或托管人1种身份。同一法人机构在不同年金计划中只能担任受托人或托管人1种身份。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投资运营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职业年金计划内各投资管理人投资运营资金的平均额。每个投资管理机构在全区职业年金计划中被选择作投资管理人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p><p><br/></p><p><strong> 二、基金管理模式</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全区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做实。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集中行使委托职责,承担代理人职能。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将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登记号、投资组合代码及统一计划名称、代码等按相关规定编制。</p><p><br/></p><p><strong> 三、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对全区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备案;负责对职业年金归集户托管银行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与相关部门对全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代理人职责情况及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职业年金清算报告、职业年金计划审计报告等。</p><p>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予以资金保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p> (三)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代理人职责;负责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建设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制定经办管理规程等配套制度;承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具体事务性工作。</p><p> (四)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予以资金保障。</p><p> (五)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做好职业年金缴费、个人账户记录、职业年金关系转移和退休人员待遇计算等具体工作。</p><p><br/></p><p><strong> 四、职业年金计划</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strong>(一)计划的建立。</strong>根据全区职业年金实账管理规模,从化解风险角度出发,初始建立6+1个职业年金计划,其中+1计划作为备选计划,初始不参与资金分配,待条件成熟后或作为末位淘汰递补适时参与资金分配;从6个计划中选择1个计划作为职业年金待遇支付计划。每个计划的运行期限一般为3个会计年度,计划运行期满后可根据资金规模和投资运营状况对年金计划数进行调整。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不少于3个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也可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但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时,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受托资产总额的10%。</p><p> <strong>(二)计划的资金分配。</strong>根据职业年金计划业绩考核结果实行年金资金激励分配机制。在职业年金计划建立初始,对承担职业年金待遇支付的计划,可根据当年职业年金待遇支付资金总额的需求,将年度资金定期拨入该计划,其余资金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实账管理规模,等额给各年金计划分配资金,后续新增资金分配按年度考核业绩实行动态调整。职业年金计划投资建仓首年不足两个完整季度,不纳入考核评估,满两个完整季度后进行首次考核评估,次年开始正式实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及资金分配方案另行制定)</p><p> <strong>(三)计划的收益率。</strong>全区不同的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统一收益率由代理人根据各计划实际收益率确认并统一公布。为便于对各计划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考核,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可根据金融市场的相关参数,确定基准收益率和目标收益率,其中,基准收益率以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标准,最低不得低于3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目标收益率可根据年金市场近3年投资收益率,并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公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等参数确定。基准收益率和目标收益率作为考核业绩的主要指标。</p><p><br/></p><p><strong> 五、管理费的收取</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职业年金基金各管理人根据其管理的职业年金资金净值,可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收取标准参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规定,其中,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根据投资业绩等情况采用浮动费率模式;托管费采用固定费率模式。</p><p> <strong>(一)受托管理费</strong>:分为基础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础管理费收取标准不高于受托人管理职业年金资产净值的0.8‰,当受托计划收益率低于3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时,受托人需按照3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回冲;当受托计划收益率高于目标收益率时,对超额收益部分按1.6%提取,作为业绩报酬。基础管理费加业绩报酬后的总费率不得超过受托人管理职业年金资产净值的2‰。</p><p> <strong>(二)托管费</strong>:采用固定费用模式。按照不高于托管人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提取。</p><p> <strong>(三)投资管理费</strong>:分为基础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础管理费收取标准按投资组合含权益类投资和不含权益类投资设置,含权益类投资的不高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6‰,不含权益类投资的不高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3‰。当投资组合收益率低于3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时,投资管理人需按照3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回冲;当投资计划年度收益率高于目标收益率时,对超额收益部分按8%提取,作为业绩报酬。基础管理费加业绩报酬后的总费率不得超过投资管理人管理职业年金资产净值的12译。</p><p> 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如遇行业发展大幅变动,管理费收取标准可由代理人与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p><p><br/></p><p><strong> 六、投资风险防控</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strong>(一)设立投资风险准备金。</strong>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提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职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p><p> <strong>(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使用。</strong>投资合同到期时,如投资人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时,可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亏损;如投资人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没有发生亏损或风险准备金弥补亏损后仍有剩余,可将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p><p> <strong>(三)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strong>投资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应当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托管人不得对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取费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流动性高、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所产生的收益并入风险准备金。</p><p><br/></p><p><strong> 七、基金的归集和支付</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strong> (一)基金归集。</strong>由代理人统一开设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简称归集账户),对职业年金正常缴费、划转的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补记的职业年金以及参保人转入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按照《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及《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国库汇缴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123号),账实匹配一致后按月进行归集和管理。</p><p> <strong>(二)基金支付。</strong>由代理人根据待遇支付、转移支付的需要,确定年度应拨付的年金资金,将资金分配给年金待遇支付计划,并由该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代理人的通知,向托管人发出待遇支付、转移支付指令,由托管人完成支付。</p><p><br/></p><p><strong> 八、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全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为每一位参保职工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用来分别记录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划转缴费、补记的职业年金以及转入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计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p><p><br/></p><p><strong> 九、职业年金基金监督检查</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对全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行、归集账户使用管理、考核办法实施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代理人职责进行监督,依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相关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及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p><p>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相关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p><p> (三)各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及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材料。</p><p>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