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人社领域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9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5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8〕121号
<p>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p><p>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现就做好港澳台居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服务工作通知如下:</p><p>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p><p>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各地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具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上述证件在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p><p>  三、完善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港澳台居民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标注就业登记信息的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可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各地要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港澳台居民在浙实习和就业创业,同等享受见习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类扶持政策。</p><p>  四、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对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按国家规定开展相应执业注册活动。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居民,符合相关职称系列申报评审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港澳台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港澳台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对首次评聘的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学历、资历及业绩条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培养工程、钱江人才计划等省级人才项目,其在港澳台的学习、工作经历可作为相应的申报条件。鼓励港澳台高校博士毕业生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p><p>  五、停止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p><p>  六、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帮助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学习、生活和就业创业权益,营造良好环境。</p><p>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1月15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