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护理医疗机构床日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9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9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函〔2018〕216号
<p>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p><p>  为进一步推进医养融合,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lt;南京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若干意见(试行)&gt;的通知》(宁委发〔2018〕38号)精神,现就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护理医疗机构床日结算标准通知如下:</p><p>  一、对入住医保定点护理医疗机构,符合床日结算规定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结算标准调整为:二级医疗机构11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床日。</p><p>  二、各护理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p><p>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南京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2月19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