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破产企业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9   浏览: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8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豫人社办〔2019〕1号
<p>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汴人社文〔2018〕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p><p>  根据《劳动合同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8〕83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及时停保,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但是,由于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社会保险欠费清欠或核销均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破产清算组织一般无法在宣告破产之日向职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破产清算组织清偿或处理好失业保险欠费问题后,根据其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受理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对于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审批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p><p>  此复。</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月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