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4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2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2
时效性   :1/1/2024
文号      :沪人社规〔2019〕1号
<p>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年金管理机构:</p><p>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p><p>  一、本市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所涉及的基金管理及监督适用本意见。</p><p>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代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将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和投资管理。市社保中心同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p><p>  三、本市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对基金财产进行运营管理。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至少三个投资管理人。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暂实行统一收益率。</p><p>  四、成立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市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p><p>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市社保中心制订市评选委员会章程、受托人评选工作方案、职业年金计划资金分配办法、受托人履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p><p>  五、市评选委员会开展受托人的评选工作。根据本市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要求,市评选委员会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参评的受托机构进行评选,确定本市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p><p>  六、经市评选委员会评选选定的受托人,应当按规定为职业年金计划确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选择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时,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管理能力,根据本计划的管理目标和资产配置要求,选择合适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p><p>  七、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管理。一个职业年金计划中,每个投资管理人投资运营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40%;当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其自身投资运营的资金受上述比例的限制。</p><p>  八、受托人应当将其与市社保中心签订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p><p>  九、市社保中心依据受托人履职考核办法,对各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进行绩效考核。每年度,市社保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下一年度增量资金向各职业年金计划分配的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一个受托管理合同期限届满时,市社保中心按各职业年金计划的累计收益等情况,对受托人在合同期内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社保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需要,提出计划增减、受托人更换以及各计划资金分配调整的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p><p>  受托人制定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经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定期对本计划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社保中心。</p><p>  十、为满足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统一收益的要求,由市社保中心会同各职业年金计划的托管人、受托人协商确定承担统一收益率计算(托管人)及审核(受托人)的管理机构。</p><p>  为保证职业年金支付的准确高效,可在一个计划下设立支付组合,专门用于待遇支付、转移支付等。根据实际管理情况,也可单独设立支付计划。市社保中心应根据支付需要,做好支付资金的核算工作,并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约定,通知该计划的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支付指令。</p><p>  上述承担统一收益率核算、职业年金支付的管理机构可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需要进行更换。</p><p>  十一、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的行业规定予以确定,并建立管理费用计提与绩效考核挂钩机制,对受托费、投资管理费采取浮动管理费方式,即包括基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具体费率标准通过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约定。</p><p>  十二、市社保中心、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根据风险控制目标,设定风险评估指标,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预警提示,严格控制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各项风险。</p><p>  十三、市社保中心、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p><p>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加强对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可实施监督检查或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p><p>  十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配套政策、规定执行。</p><p>  十六、本意见自2019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止。</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上海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月2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