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4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2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云人社发(2019)5号
<p>各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p><p>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要求,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p><p><br/></p><p><strong>  一、总体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贵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确保参保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提高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p><p><br/></p><p><strong>  二、主要任务</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省、州市、县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系数确定。</p><p>  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省委、省政府根据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州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财政承担50%。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州市、县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p><p>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p><p>  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同步提出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p><p>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特别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在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在脱贫攻坚期间,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p><p>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为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依次享受到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外,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区财政承担50%。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力度。</p><p>  (五)实现个人账户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逐步将基金归集到省级进行统一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及资金归集委托投资等配套办法,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p><p>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即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指导各地对留存未委托投资运营的基金优化存储结构,合理确定中长期定期存款比重,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增强基金支付能力。</p><p><br/></p><p><strong>  三、工作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利在长远、意义重大。各级人力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p><p>  (二)注重部门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逐条逐项对照,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推进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p><p>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城乡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通过宣传,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促进建立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长效机制。</p><p>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br/></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9年2月12日<br/></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