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9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9〕26号
<p>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br/></p><p> 2018年12月28日,省政府颁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决定》),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失业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p><p> 二、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p><p>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做实缴费基数,做到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的地区,确因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力度。</p><p>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将其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春节前将这项惠民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月9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