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1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
时效性 :12/31/2021
文号 :渝财税〔2019〕12号
<p>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p><p>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p><p>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p><p>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p><p>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9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7〕151号)同时废止。</p><p> 五、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政策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减税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p><p>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2月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