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4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浦国资委〔2019〕6号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区属企业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strong></p><p>各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p><p>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以更大力度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部署精神,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关于2019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区属企业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发改委牵头其他17家政府部门共同构建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p><p>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本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市地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统一管辖。</p><p> 三、请各单位尽快排摸下属各级企业情况,确保需要清算破产(含清算破产中)以及无法通过一般正常工商关闭注销手续(如吊销未注销、账册遗失、股东失联等等)的下属控股企业不遗漏,并于2月27日前将上述企业名单(反馈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委(电子版请发送至zhouhui01@pudong.gov.cn)。</p><p> 四、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人。各单位向法院申请下属企业清算破产前,要及时将企业有关情况告知我委。</p><p> 五、在推进破产清算中,各单位要把稳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特别是涉及人员安置的破产企业要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安置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p><p> 特此通知。</p><p> 附件:企业清算破产基本信息表(样表)</p><p style="text-align: right;">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9年2月14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