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41   浏览: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31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晋政发[2019]4号
<p>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p><p>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精神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一、总体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指导思想。</p><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从我省实际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出发,在实行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实行省级统收统支。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p><p>  (二)基本原则。</p><p>  ----促进公平。通过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合理均衡各地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p><p>  ----明确责任。实行省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制,通过基金预算,对形成的基金缺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p><p>  ----统一管理。全省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改变基金结余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实现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逐步优化经办流程和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p><p>  ----立足长远。逐步加大财政补助,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基金支付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p><p>  (三)工作目标。</p><p>  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政策、基金预算和经办信息管理系统“六统一”的基础上,以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分级经办为核心,加快推进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从2020年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完善基金预决算管理、实施划转国有资本方案和强化信息化管理等措施,确保基金保障持续有力、管理优质高效、制度合理公平,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好基础。</p><p><br/></p><p><strong>  二、主要内容</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加强基金的统一调度和使用。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市、县征收机构每月征收的养老保险费统一上解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省内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的财政补助、中央对地方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调剂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也在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归集;需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由省社保局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社保局根据各市上报的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下拨至各市经办机构,再由各市经办机构拨付到县级经办机构,通过社会化发放至待遇领取者个人。2020年1月31日前,各市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含县级)上解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已转存定期存款的到期后予以上解。</p><p>  (二)完善基金预决算管理,强化基金预算执行。全省统一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强化预算基础管理,进一步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提高预算编报水平和时效性,通过预算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每年基金征缴任务以基金预算为准,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强化基金决算管理,确保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p><p>  (三)建立各级政府分担机制,明确收支缺口责任。</p><p>  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基金收支形成的缺口,按照事权财权和激励约束原则,依据基金缺口成因,以基金预算为纲,综合考虑省内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抚养比等因素,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工作责任,建立新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当年基金收支缺口由省、市、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p><p>  (四)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市、县政府责任。</p><p>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省级统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将执行基本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退休审批、养老金发放、基金安全等方面情况纳入省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好的市、县政府进行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市、县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p><p>  (五)制定划转国有资本实施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要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划转国有资本各项准备工作。在中央明确试点省份、出台相关配套办法后,适时建立我省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p><p>  (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按照省级统筹及金保、金税工程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集中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9年12月底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支持省级统筹联网经办、集中监管、分析预警和公共服务,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省级财政、税务、银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互联互通,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为全面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决策科学化、管理精准化、服务人本化提供有力支撑和根本保障。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系统,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和处置,防范化解风险。</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三、部门职责</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并对各市进行考核;负责省级统筹相关政策制定;审核汇总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检查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情况;研究出台促进就业政策,推进就业工作,统筹做好扩面征缴管理,协同做好基金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政策宣传。</p><p>  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开展省级统筹工作;负责做好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相关工作;适时开展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工作。</p><p>  省级征收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征缴工作,按照全省征缴预算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对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意见;配合完成全省集中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p><p>  省社保局:作为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好全省待遇核定与发放相关工作;按规定具体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建设全省集中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p><p>  市、县级政府:承担本地区企业养老保险发放责任,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统筹相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在保障发放的前提下负责补足本地区省级统筹应承担的基金缺口;努力发展经济,落实就业政策,扩大本地区就业面,推进就业工作的开展,负责落实市、县级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负责做好社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压实征缴责任,充实征缴力量。</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四、实施时间</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省级统收统支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完善。之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山西省人民政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月3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