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5
生效日期:2019年04月25
时效性 :12/31/2019
文号 :NULL
<p>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p><p>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精神,保障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0号)要求,现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如下:</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一、补助范围</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p><p> (一)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p><p> (二)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二、政策实施有效期</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申请时间为准)。</p><p><br/></p><p><strong> 三、补助标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600元执行。</p><p> 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p><p><br/></p><p><strong> 四、资金来源</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就业补助资金(含历年滚存结余)。</p><p><br/></p><p><strong> 五、申请拨付程序</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辖区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功能模块后,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p><p> 1、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由所在企业组织集中申请,也可以由职工个人自行申请。申请时,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p><p>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保的,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p><p> 2、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向本人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p><p> (二)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具备条件的区县,由本人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所辖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可以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审核。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共享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查询审核。</p><p> (三)公示。审核完成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拟补助人员名单、补助原因、拟补助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p><p>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本人银行账户。有异议的,由负责审核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重新组织核查。</p><p><br/></p><p><strong> 六、有关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各区县要把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的重要内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补助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市里将根据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保的下岗、待岗职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先由地方垫支、省里据实补助。</p><p> (二)为加强工作调度,各区县应于2019年7月上旬、2020年1月上旬,报送本地《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见附件2)。</p><p> 各区县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p><p> 附件:1.《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p><p> 2.《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4月25日</p><p> (此件主动公开)</p><p> (联系单位: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基层就业指导处)</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