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3
生效日期:2019年04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直各单位,在甬部省属有关单位:</p><p> 现将《宁波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4月23日</p><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宁波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strong></p><p><br/></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一条</span></strong> 为建立更加开放有效的引才聚才制度,促进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8〕1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二条</span></strong> 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主要用于:</p><p> (一)聘任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新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p><p> (二)聘任事业单位新申报入选(认定)的在编在岗顶尖、特优、领军等高层次、高技能人才。</p><p> (三)聘任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下派交流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三条</span></strong> 特设岗位一般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根据特殊需要也可设置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本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四条</span></strong> 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30个。在工勤技能岗位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根据单位工作需要确定,最多不超过3个。</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五条</span></strong>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六条</span></strong>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新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工勤技能技术工一级岗位。</p><p> 新申报入选(认定)的在编在岗顶尖、特优、领军等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设岗位,市属事业单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或工勤技能技术工一级岗位,申报入选的称号(或人选)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省“万人计划”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及重点资助人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p><p> 区县(市)属事业单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工勤技能技术工一级岗位,申报入选的称号(或人选)包括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重点资助人选、“3315计划”个人、“甬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特级教师”、省级技术能手、省级首席技师、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等。</p><p> 根据工作需要下派交流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特设岗位,区县(市)农村中小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为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工勤技能技术工二级岗位。</p><p>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七条</span></strong>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备案、分级管理,宁波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特设岗位设置申请的核准备案。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日常管理。</p><p> 市属事业单位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组织实施。区县(市)属事业单位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每季度一次将辖区特设岗位初步审核汇总情况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p><p>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的,应按规定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八条</span></strong>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p><p>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填写《宁波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准表》,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任职条件。</p><p>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特设岗位等级报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p><p> (三)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符合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后填报《宁波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表》,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p><p> (四)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九条</span></strong>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人事关系。</p><p> 聘用合同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调动(流动)、薪酬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十条</span></strong>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延长的,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最多延长一个聘期。</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十一条</span></strong> 事业单位应按特设岗位具体等级确定所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对列入我市人才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计划的特设岗位人员,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推进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甬人社发〔2018〕136号)规定,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倾斜办法,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十二条</span></strong>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协议,对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开展工作或课题、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转聘续聘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十三条</span></strong>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或聘期内解聘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核准权限报请核销该岗位。</p><p> 聘期届满的特设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与特设岗位人员协商转为常设岗位人员,按照所在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聘用和管理。</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十四条</span></strong>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事业单位可在沿用原聘用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特设岗位目标责任,执行特设岗位相应薪酬待遇。</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十五条</span></strong> 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人员在聘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该岗位办理退休手续。</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十六条</span></strong> 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人员,在特设岗位按管理权限核销后,重新在本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竞聘到与原特设岗位相同类别和等级岗位上的,原特设岗位聘用期限可以合并计算。</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十七条</span></strong>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确保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作出纠正。各事业单位要坚持以用为本,引育结合,发挥特设岗位制度优势,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第十八条</span></strong>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p><p> 附件:1.宁波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准表</p><p> 2.宁波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表</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