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46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8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19〕29号
<p>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p><p>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4元。</p><p>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p><p>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18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p><p>  四、退休人员中,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p><p>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p><p>  六、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p><p>  七、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p><p>  八、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6月2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