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9〕23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p><p> 根据《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strong> 一、调整范围</strong></p><p>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p><p><strong> 二、调整办法</strong></p><p> 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为:</p><p>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p><p> (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p><p> (三)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p><p><strong> 三、资金来源</strong></p><p> 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p><p><strong> 四、发放时间</strong></p><p> 本次调整增加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7月份起发放,今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随7月份一并补发。</p><p><strong> 五、有关事项</strong></p><p> 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7月19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