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48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30
生效日期:2019年08月01
时效性   :7/31/2024
文号      :穗府办规〔2019〕8号
<p>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p><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原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并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可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缴费基数继续以不低于本市执行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缴费比例为24%,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8%;政府每月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对应标准给予补贴。参保人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经济组织、个人和政府资助)全部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p><p>  参保人也可不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申请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每月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办法一经选定不能再作变更。</p><p>  二、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计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p><p>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由财政出资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p><p>  四、本通知实施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参保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要求逐步平稳衔接。</p><p>  五、达到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分别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原农转居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核定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当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高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核定的金额发放;当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高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时,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核定的金额发放,高出部分设为过渡性养老金,由市、区财政出资支付。其中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基础养老金时,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本通知实施时对应的水平确定。</p><p>  六、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分别按本通知实施时对应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其他参保人死亡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领取待遇。</p><p>  七、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由市财政局安排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p><p>  八、本办法中财政承担的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承担。</p><p>  九、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p>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38号)同时废止。</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7月30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