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务经纪人激励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48   浏览:

发文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31
生效日期:2019年08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青海省劳务经纪人激励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25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p><p>  联 系 人:黄卫东、李永新</p><p>  联系电话:0971—8258087、8258088,8258080(传真)</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7月31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青海省劳务经纪人激励服务暂行办法</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一章 总 则</span><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span></strong></p><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  第一条</span></strong> 为进一步激励和服务劳务经纪人在带动农牧民转移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劳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产业市场化建设,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有序化、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条</span></strong> 本办法所称劳务经纪人是指具有我省户籍从事专、兼职劳务中介活动,有组织的带领我省农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特别是带领三区三州和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给劳务人员创造较好经济效益的自然人。</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三条</span></strong> 劳务经纪人从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四条</span></strong> 劳务经纪人主要职责是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和服务下,组织带领我省农牧区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或跨区域跨省转移就业等劳务经纪活动。</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五条</span></strong> 劳务经纪人开展劳务经纪活动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p><p>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意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本省户籍公民;</p><p>  2.具有从事劳务经纪活动所需的市场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较强的劳务经纪能力;</p><p>  3.有稳定的住所;</p><p>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章 激励措施</span></strong></p><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  第六条</span></strong> 凡进行务工登记备案的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我省农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给予资金奖励。</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七条</span></strong> 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按照《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规定,实现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八条</span></strong> 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我省农牧区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按照《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规定,实现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九条</span></strong> 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特别是三区三州和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转移就业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573号)规定,实现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十条</span></strong> 劳务经纪人奖励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务经纪人的奖励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劳务经纪人奖励标准出现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有效政策规定执行。</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三章 优化服务</span></strong></p><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  第十一条</span></strong>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劳务经纪人的主要职责是:</p><p>  1.劳务经纪人的资格确认;</p><p>  2.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务经纪人所从事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p><p>  3.组织开展劳务经纪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p><p>  4.开展对劳务经纪人及其组织务工人员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p><p>  5.依法维护劳务经纪人及其组织务工人员合法权益;</p><p>  6.指导、协助劳务经纪人做好劳务纠纷处理;</p><p>  7.开展劳务经纪人相关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十二条</span></strong>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属就业部门应完善对劳务经纪人服务各环节工作,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准确、台账清楚、工作深入细致。</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十三条</span></strong> 完善实名制登记。区(县)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属就业部门要对务工登记备案的劳务经纪人,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实行动态服务。</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十四条</span></strong>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属就业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劳务经纪人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交流经验,进一步提高服务劳务经纪人的针对性。</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十五条</span></strong> 开展培训服务。区(县)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属就业部门要加大对劳务经纪人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服务力度,将本区域内劳务经纪人培训纳入当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培训补贴按照《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列支,补贴标准按照农牧民技能培训标准执行。</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十六条</span></strong> 推送就业市场需求信息。各市州、县(区)人社部门要安排所属各级公共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公布就业市场求职和企业用工信息,要健全信息渠道,主动为劳务经纪人定期提供就业市场需求信息和农牧区准备转移就业劳动力信息。</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十七条</span></strong> 组织参加市场招聘活动。各级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机构在举办招聘会时,要组织动员劳务经纪人积极参加,有条件的可以为劳务经纪人设立服务专区,为其组织带领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搭建平台。</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十八条</span></strong>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属就业部门应配备兼职监督检查员,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地对劳务经纪人的活动进行了解和检查。劳务经纪人要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和基础资料。</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十九条</span></strong> 各地要积极推荐劳动力转移就业成效明显、管理规范、诚信守法,在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中有良好口碑、表现突出的优秀劳务经纪人,参加政府各类表彰奖励的评选,加大表彰力度。</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四章 规范监督</span></strong></p><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  第二十条</span></strong> 做好劳务经纪人组织务工备案。劳务经纪人从事劳务经纪活动,在组织农牧区劳动力劳务转移前,可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及拟组织带领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到户籍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属就业部门申请务工备案。亦可在劳务经纪活动过程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应的劳务输入、输出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跨地区的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协作及农牧区劳动力的真实性核查工作,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十一条</span></strong>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属就业部门要定期向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劳务经纪人工作进展情况。</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十二条</span></strong> 区(县)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劳务经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十三条</span></strong> 劳务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虚报冒领劳务经纪人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责任。</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十四条</span></strong> 劳务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给劳务人员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十五条</span></strong> 劳务经纪人与委托人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关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申诉。</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十六条</span></strong> 《劳务经纪人资格证》是记载劳务经纪人劳务经济活动的凭证,但不作为劳务经纪人从事劳务经纪活动的必备条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五章 附 则</span></strong></p><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  第二十七条</span></strong> 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激励服务措施。</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十八条</span></strong> 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p><p>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serif">第二十九条</span></strong>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