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48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3
生效日期:2019年08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p><p>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于伟国书记近年连续冒着酷暑高温,看望慰问奋战在高温一线建设工地的劳动者,明确要求全力解决高温天气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唐登杰省长也要求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落实。</p><p>  近日,我省天气连续晴热,为防止高温天气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工作通知如下:</p><p><strong>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领导</strong></p><p>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于伟国书记、唐登杰省长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职工劳动保护的要求,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对本地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做出细致安排。要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生产生活安定有序。</p><p><strong>  二、强化责任意识,落实防暑保护措施</strong></p><p>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8〕76号),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一是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工作休息制度。用人单位要关心关爱一线劳动者,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的酷热时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三是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要求,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p><p><strong>  三、加强督促指导,维护职工权益</strong></p><p>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结合根治欠薪夏季行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深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一线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要组织用人单位对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高温津贴规定的案件。</p><p><strong>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strong></p><p>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专业报刊、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宣传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普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指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集体协商,通过与职工平等协商,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8月13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