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13:52:00 浏览:
发文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6
生效日期:2008年03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市政发[2008]5号
三、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与缴费工作,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湖畔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加盖市工伤保险处基金财务专用印章,并且在每月 5日前将上述《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及人员增减情况报送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br /> 四、各县(市)要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在原来扩面征缴的基础上,尽快将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市对县(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县(市)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市政府将相应核减其社保补助资金。?br /> 五、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br /> 1 、设立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分别用于基金的收缴、支付和上解。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直接进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的工伤保险收入户予以撤销,保留财政专户,设立支出户用于医疗、伤残待遇等项目支付。?br /> 2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季度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额,预留 50%给县(市),作为工伤待遇支付准备金。?br /> 3 、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应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专户。?br /> 4 、各县(市)所需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宣传与安全奖励费,按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br />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县(市)劳动保障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调查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及相关文书送达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br /> 七、工伤待遇审批权限与金额实行分类分级管理。?br /> 1 、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因工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各县(市)审核支付。?br /> 2 、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因工伤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 10000元及以内的,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支付;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 10000元(不含 10000元)以上的,县(市)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br /> 3 、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因工伤在邵阳市区域内转诊转院,由所属县 (市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外地市诊治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审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享受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抚恤对象的伤残津贴与抚恤金,继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并由所属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br /> 5 、对各县(市)收缴的工伤管理基金实行分帐管理。各县(市)发生工伤事故原则上首先使用本辖区内征缴的基金额,超出部分在向上级争取调剂金尚未到位之前原则上由当地财政暂时垫付。?br /> 八、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由属地县(市)财政预算安排,征缴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得低于其它险种的人平征缴工作费用。?br /> 九、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おお?
邵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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