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49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4
生效日期:2018年06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p><p>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高温天气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2年,我省建立了高温津贴制度并明确了标准。几年来,各类用人单位较好地执行了高温津贴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部分企业对高温津贴计发方式提出了合理建议。结合物价上涨、劳动者工资增长情况及部分企业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从2018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p><p>  二、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从2018年起,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p><p>  三、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并确定具体标准。其中,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将高温津贴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确定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和具体标准。</p><p>  四、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和列支渠道不变。</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4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