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天津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9
生效日期:2019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9〕29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p><p>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19年全市促进居民增收工作部署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p><p>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p><p>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p><p> (一)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44元提高到798元。</p><p>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p><p>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p><p> 三、工作要求</p><p> 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9月9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