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5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4
生效日期:2019年09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办发〔2019〕109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p><p>  为加快释放政策红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现就加快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strong>  一、扩大申报范围</strong></p><p>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也可申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p><p>  (一)符合《通知》中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裁员率、信用记录等条件,申报时参保职工不低于20人,2017年盈利、2018年亏损的企业;</p><p>  (二)符合《通知》中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信用记录等条件,2018年度、2019年截至申报上月裁员率(按2019年1月至申报上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同期参保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均低于同期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申报时参保职工不低于20人,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中、小型制造业企业。</p><p><strong>  二、精准投送政策</strong></p><p>  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返还工作组”)按照申报范围,通过大数据比对筛选出初步符合条件企业,按参保区下发重点企业名单。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返还工作组”)在按照《通知》要求受理企业申报的同时,按照市返还工作组下发的重点企业名单,通过上门服务方式投送政策,核对企业相关信息,了解生产经营情况。</p><p><strong>  三、优化申报审核流程</strong></p><p>  区返还工作组通过现场会审等快捷方式,组织企业填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可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企业需提供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其中:2017年盈利、2018年亏损企业,还需提供2017年度和2018年度《损益表》或《利润表》。</p><p>  为提高审核效率,《通知》中的第三方评估程序由事前评估改为事后评估。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结束后,市返还工作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p><p><strong>  四、加强组织推动</strong></p><p>  (一)加大推动力度。各区返还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快速准确做好申报受理以及重点企业政策投送等工作。</p><p>  (二)提高工作效率。要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初审推荐速度,文件印发之日起每周推荐一批企业。市返还工作组办公室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对各区推荐进度进行通报。</p><p>  (三)强化监督管理。社会保险费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科目”中列支,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对账,确保资金安全。企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诚实守信,积极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对事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p><p>  附件: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9月4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