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5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
生效日期:2019年07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人社规〔2019〕24号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关<strong>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的通知</strong></p><p>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br/></p><p>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反映。</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7月4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strong></p><p>  为加强社会治理,不断完善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粤府令第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实践,制定本办法。<br/></p><p>  <strong>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strong></p><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改革创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推动具有广东特点的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争议调处服务,推动我省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p><p>  (一)部门主导,规范操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规范,积极做好前期论证、摸底调查、项目组织、内容确定等基础性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工作。</p><p>  (二)立足实际,有序开展。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准确把握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工作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工作。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有益成果,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机制。</p><p>  (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注重实际效果。</p><p>  <strong>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strong></p><p>  (一)购买主体。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主体。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p><p>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p><p>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p><p>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p><p>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p><p>  4.具备提供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p><p>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p><p>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p><p>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p><p>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p><p>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p><p>  <strong>三、购买内容和购买方式</strong></p><p>  (一)购买内容。</p><p>  下列与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有关的事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p><p>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运营与管理、调解员聘任管理与培训、法律咨询与争议预防、案件承接与调解、督促履行与回访、调解案卷资料归档与管理、调解案件信息采集与监测、调解案件数据统计分析与报告等。</p><p>  2.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立案前调解与仲裁立案后委托调解。</p><p>  3.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系统与网上服务平台等建设维护及运营,网上调解服务平台登记案件的调解。</p><p>  4.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标准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p><p>  5.其他与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有关的事项。</p><p>  (二)购买方式。</p><p>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p><p>  1.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p><p>  2.以案定补。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根据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给予适当补助,从而弥补特定社会力量的运营成本,提高其提供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水平和能力。</p><p>  3.其他方式。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p><p>  <strong>四、购买程序和信息公开</strong></p><p>  (一)购买程序。</p><p>  1.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p><p>  2.实施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采取补助方式的,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采取其他方式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合理选择承接主体。</p><p>  3.严格合同管理。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p><p>  (二)信息公开。</p><p>  购买主体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项目信息,以及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验收等结果信息,要及时、完整、准确、全面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购买主体门户网站等有效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开。</p><p>  <strong>五、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strong></p><p>  (一)资金管理。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事项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按照从实从严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确定的年度购买服务事项,同步编制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事项资金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p><p>  (二)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严格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p><p>  <strong>六、工作要求</strong></p><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供给体制、机制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鼓励和支持各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发展和壮大,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队伍管理,提升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能力。</p><p>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p><p>  (三)加强业务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指导承接主体聘任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政治可靠、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的社会人士,以及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健全调解登记、调解处理、告知指引、回访反馈、督促履行、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使用省统一调解文书格式,出具调解文书加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印章。加强总结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p><p>  本办法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7月4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