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50   浏览:

发文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1
生效日期:2019年09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洪府厅发〔2019〕108号
<p>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p><p>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lt;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gt;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19〕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和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strong>  一、参保缴费</strong></p><p>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缴部分由财政补助的人员,增加城镇贫困人口。</p><p>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p><p>  2016年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始年度,在2016年未参保而在以后各年首次参保的,应从2016年起补缴未参保年度的个人应缴费用,补缴年度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后在以后各年缴费中断的,续保时应按规定补缴中断年度的个人应缴费用,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p><p>  在我市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自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参保居民,自补缴费用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的居民在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p><p>  因子女随父母就业流动、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等特殊情况错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允许按规定补缴个人应缴费用后办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p><p>  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手续的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申请转换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时间不受参保缴费期的限制,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了保险费用的,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p><p>  新生儿和大学生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37号)执行。</p><p><strong>  二、医疗保险待遇</strong></p><p>  (一)参保居民在异地探亲、旅游等期间因突发性疾病在同一家医院发生的与住院连续的门诊费用合并入住院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报销。</p><p>  (二)按规定转诊的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可连续计算,具体规定另行制定。</p><p>  (三)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p><p>  (四)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p><p>  (五)参保居民因突发性疾病发生的门诊抢救留观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p><p><strong>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strong></p><p>  (一)调整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p><p>  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36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1元。各县区在2019年12月底前按最新资金筹集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p><p>  (二)调整大病保险待遇</p><p>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我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19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4067.5元),今后各年度实时调整。</p><p>  2、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费用4.5万元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在4.5万元至10万元段内的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37号)执行。</p><p>  (三)完善2019年大病保险协议</p><p>  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中的新增部分(每人每年35元)由市医疗保障局与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司协商调整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2018年的新增部分(每人每年20元)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等特殊贫困人口,2019年的新增部分(每人每年15元)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中的新增部分采用超支不补、结余返还的方式,结余部分转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超支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司自负盈亏。</p><p><strong>  四、医疗保障扶贫</strong></p><p>  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2019年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7033.75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p><p><strong>  五、其它</strong></p><p>  (一)整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切实做到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即时结算。</p><p>  (二)因机构改革,工作职责重新整合,将《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职责调整为医疗保障局。</p><p>  本通知第一、二条及第五条第一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条款自2019年9月30日起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0月1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