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4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新人社发〔2019〕38号
<p>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自治区各参保单位:</p><p>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p><p><strong>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strong></p><p> 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p><p><strong> 二、调整标准</strong></p><p>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p><p>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3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1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5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39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29元。</p><p>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p><p>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p><p>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p><p> (三)生活护理费</p><p>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p><p> (四)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按以下标准执行。</p><p> 1.符合调整范围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26.5元。</p><p> 2.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火车硬卧(软卧凭据支付40%)、高铁或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汽车据实报销(绕道的交通费用及飞机、包车或其它不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救护车凭据支付50%。</p><p> 3.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住宿费凭据报销,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20元,地、州、市所在地100元,县城所在地8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p><p> 以上三项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p><p><strong> 三、调整所需费用</strong></p><p> (一)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18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30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1-4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8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94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p><p>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2018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30号)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8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94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p><p> (三)2006年7月18日(含7月18日)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p><p><strong> 四、组织实施</strong></p><p> (一)各地应将工伤(亡)职工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于2019年10月底前发到相关人员手中;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调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p><p> (二)各地要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三)此次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p><p> 附件:调整2018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docx(下载)</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9月24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