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5)
发布时间:2015-03-17 18:08: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6
生效日期:2015年02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社就发[2015]4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12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5年4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6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九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