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0
生效日期:2019年10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吉人社联字〔2019〕143号
<p>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保局:</p><p> 按照国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最新工作要求,为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让更多企业受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strong> 一、进一步明确认定条件</strong></p><p> (一)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累计结余低于24个月支付能力的可按规定申请省、市两级调剂金解决。</p><p> (二)截止2018年12月31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2018年当年不欠费)。</p><p> (三)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主要适用于2019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为核定项目,选取其中部分项目,通过2019年连续几个月数据下降情况,或通过2019年不同时间段与2018年同期或2018年底比较的数据变化情况,核定企业是否属于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不受(吉人社联字〔2019〕65号文件)50%亏损额度的规定限制。</p><p> (四)不属于去产能企业、“僵尸企业”以及失信企业。</p><p> (五)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放宽裁员率标准,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对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适用稳岗返还政策。</p><p><strong> 二、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strong></p><p> (一)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认定表》,企业提供的所有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失信企业。</p><p> (二)各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认定申报名单进行严格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社保等部门根据困难企业数量和基金支撑能力综合提出企业名单和返还额度,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及时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认定表》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联合备案。</p><p>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网站对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p><p> (四)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p><p><strong> 三、进一步做好风险防控</strong></p><p> 各地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总量控制(各地原则上可按201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扣减2019年失业保险必要支出后的20%控制)。如符合条件企业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时,要统筹考虑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重大改革事项等情况,做好资金测算。</p><p><strong> 四、进一步压实工作要求</strong></p><p>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文件要求成立工作小组,条块协同、部门配合,既要严格把握界限,又要把政策用足用透,加强工作推进落实,对该发不发的要依规追责。</p><p> 本文件未涉及内容,按《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65号)文件执行。</p><p> 附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认定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0月10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