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51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30
生效日期:2019年08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9〕53号
<p>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p><p>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制订了《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浙 江 省 财 政 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8月30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strong></p><p>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着力培养一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队伍,现制定本实施方案。</p><p><strong>  一、总体要求</strong></p><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争通过培训,使没有技能的劳动者具备一技之长,有技能的劳动者提升一个技能等级,劳动者技能素质有显著提高。到2021年,全省培训300万人次,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6%左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1%左右,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p><p><strong>  二、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对象和类别</strong></p><p>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培训对象: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p><p>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类别: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面向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徒制培训等;面向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开展的创业培训。</p><p><strong>  三、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主体的作用</strong></p><p>  (一)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要完善职工技能培训制度,着力加强中小微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市县行业协会、龙头骨干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要协调组织小微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p><p>  (二)进一步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到县(市、区)设立培训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应当把培训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以适当倾斜,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报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确定。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农民田间学校、农民教育示范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p><p><strong>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strong></p><p>  (一)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各市、县(市、区)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工种)紧缺程度、技能复杂程度、等级高低,按照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同一补贴标准,制订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为主要依据,对具有当地户籍、当地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当地就业创业或在当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退役军人、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相关群体以及企业职工,制订项目制(即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由符合规定的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对项目制培训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为依据进行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失业保险参保地进行管理。</p><p>  (二)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的培训力度,建立受影响企业目录清单,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2021年底前,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可参照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p><p>  (三)加大资金支持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要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一定的经费,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p><p>  (四)明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管理分工。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公布或授权县(市、区)公布当地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确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生活费标准,也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按“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县域内培训项目和资金进行统筹管理、资源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p><p><strong>  五、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strong></p><p>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流程。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参考流程如下:发布项目征集计划—公布项目清单—组织培训—结业评估—结果公示—经费核拨。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参考流程如下:公布职业资格补贴目录清单—培训机构组织报名—培训开班备案—学员结业—考核鉴定(等级认定)—结果公示—申领培训补贴。要建立完善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互联互通,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可追溯,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及时发布新兴产业的新职业工种岗位名称和岗位规范。</p><p><strong>  六、加强组织领导</strong></p><p>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协调、指导、督促等。省里制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度任务计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明确责任,加快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p><p>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社保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规范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院校推进产教融合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经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数字经济产业职工的技能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类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加强“两后生”的技能培训工作;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以及残联等部门单位要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p><p>  (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属地管理,省里将制订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地培训人数、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承担培训任务的省级相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各地要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与绩效评价结合相挂钩的激励奖惩机制,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取得实效。</p><p>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p>  附件:1.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地区培训计划</p><p>  2.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部门培训计划</p><p>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