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6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9〕57号
<p>各市、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p><p>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p><p><strong> 一、指导思想</strong></p><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p><p><strong> 二、主要任务</strong></p><p>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p><p>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p><p> 1.基础养老金。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p><p>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考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上浮上限确定,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p><p>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有关规定执行。</p><p>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p><p>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结合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并报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p><p>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p><p>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或部分代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干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p><p>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p><p> 各地要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p><p> (五)做好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p><p>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p><p><strong> 三、工作要求</strong></p><p> (一)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p><p> (二)制定方案。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相关方案和政策报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p><p> (三)做好宣传。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p><p>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9月26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