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2:45:00 浏览:
发文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8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郴政办发[2011]43号
为适应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新形势,有效化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提高全市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启动非煤矿山企业整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执行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浮动机制
从2011年6月1日起,全市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调整至8元/吨,并以8元/吨为基准缴费标准,根据县市区年度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县市区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年度收缴总额85%的,自次年2月1日起,在原征缴标准基础上增加2元/吨;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低于当年度收缴总额60%的,自次年2月1日起,在原征缴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元/吨。年度具体浮动办法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吨矿缴费制整体参保的做法,将全市已纳入税费统征的非煤矿山企业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除煤炭以外其他矿山企业在原税费统征标准基础上增加7%作为工伤保险费,由各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和税费统征部门代征,统一上解至市财政非税专户后划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帐户。执行缴费标准浮动机制,即以2011年的7%为基准缴费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年度纳入统征的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行浮动管理。县市区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年度收缴总额85%的,自次年2月1日起,在原征缴标准基础上上浮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低于当年度收缴总额60%的,在原征缴标准基础上下调1%。年度具体浮动办法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调整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实行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机制
(一)根据劳社部发〔2003〕29号和湘劳社政字〔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全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暂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一类行业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二类行业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三类行业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定期调整。
(二)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
(三)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即支付总额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低于50%的,工伤保险费下浮两档;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低于80%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低于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120%(含)低于150%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一档;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两档。
四、强化部门责任,确保工伤保险扩面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工伤保险年度扩面任务及时分解至各县市区,切实做好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参加工伤保险;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财政拨款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费预算,切实履行工伤保险费代征职能,按时足额将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划解至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审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各县市区税费统征部门征缴、上解工伤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杜绝减免、截留工伤保险费现象;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必备条件,严格审核;工商部门要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和从业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おおお?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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