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15:5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年02月28
生效日期:2005年02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5]5号
为维护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市区域内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三、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凡根据本行业特点在企业内部分配中明确剩余部分另行支付的企业,每年12月底前必须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支付办法须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四、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应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并使用“工资卡,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五、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项目、发放时间、姓名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相关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八、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九、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一、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电话、接待窗口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未按规定一次性付清工资的;
(六)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二、本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实施监察,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企业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年检和年审挂钩。
附件:《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九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199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