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51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30
生效日期:2019年09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19〕533号
<p>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p><p>  为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陕人社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p><p><strong>  一、目标任务</strong></p><p>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将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纳入到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到2021年底,培训2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其中2019年不少于5000名。</p><p><strong>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strong></p><p>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p><p>  (二)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实施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技工院校毕业考核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p><p>  (三)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p><p><strong>  三、主要政策制度</strong></p><p>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要选拔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等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强的优秀教师特别是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p><p>  (二)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属于技工院校培养的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经考核合格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p><p>  (三)实行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根据培训条件、培训质量、师资力量和校企合作情况确定学徒培训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动态调整。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在目录中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学徒培训。</p><p>  (四)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所需津贴资金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p><p>  (五)实行学制培训补贴政策。职工参加学制培训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标准给于企业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学制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后,学徒培训补贴按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执行。参训学徒符合规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制培训补贴具体按资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p><p><strong>  四、培训程序</strong></p><p>  (一)申报计划。企业应遵循有关政策制度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在公布的学徒培训机构目录中选择培训机构,与之签订合作协议,报当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申报表(附件)、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后,应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审核。</p><p>  (二)实施培训。经审核同意后,企业与培训机构应根据合作协议确定的分工,各负其责,严格实施培训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培训内容,实现培训目标。</p><p>  (三)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信息系统”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开训前企业应在“信息系统”录入参训学徒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逐步录入考核成绩、技能等级等情况。管理人员每月随机登录一次“信息系统”,利用系统的视频传送功能对培训现场进行实时检查,每次不少于20分钟,并同步录制培训现场视频,存入信息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纠正。“信息系统”运行前或未开通“信息系统”的企业开展的学徒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上述有关信息,以备查验。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现场督导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视频或现场检查情况应作为申报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p><p>  (四)申报补贴。培训结束后,企业应通过“信息系统”向当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申报按培训资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信息系统”运行前开展的培训或未开通“信息系统”的企业开展的培训,按照培训资金政策规定提供书面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兑现培训补贴,并应在“信息系统”运行或开通后将培训有关数据补录到信息系统。</p><p><strong>  五、组织保障</strong></p><p>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徒培训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与财政部门和企业、培训机构等单位的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增强合力,全面推进学徒培训。</p><p>  (二)规范培训和管理。各市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学徒培养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各类企业按规定认真开展培训。驻陕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学徒培训由各市负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将建立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各市做好驻陕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学徒培训。信息化监管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加强培训管理。依托“信息系统”实施培训过程监控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组织人员深入现场检查培训情况,确保培训过程、培训结果真实。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申报、审核、拨付培训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安全性,严防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学徒培训补贴资金。“信息系统”运行前各市按月统计上报培训人数和补贴支出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p><p>  (三)加强服务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完成学徒培训任务较好的企业、培训机构,在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时给予倾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培训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学徒培训,加快壮大技能人才队伍,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p><p>  附件: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申报表</p><p style="text-align: right;">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9月30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