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5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
时效性 :12/31/2024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9〕33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p><p>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p><p><strong> 一、总体要求</strong></p><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p><p><strong> 二、主要任务</strong></p><p>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我市按照不低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合理确定,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和提高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4元年限基础养老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对65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p><p> (二)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统筹考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p><p> (三)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档次标准,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p><p> 具体档次标准调整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400元、七档3000元、八档3600元、九档4200元、十档4800元。</p><p> (四)完善缴费补贴标准调整机制。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政府对应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多缴多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p><p> 具体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一档60元、二档70元、三档80元、四档90元、五档100元、六档120元、七档140元、八档160元、九档180元、十档200元。</p><p> (五)推动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p><p><strong> 三、组织实施</strong></p><p>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政策宣传,确保落实到位。</p><p>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1月15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