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6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 为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保障职工按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对非我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在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在我市的社保缴费将予以中止。2019年12月社保关系中止人员信息见附件,请用人单位及时通知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p><p> 如该人员属于女干部或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可填报《南京市超龄人员参保登记表》并于社保缴费中止前携带职工档案材料,至水西门大街61号616室对退休年龄进行确认后,延续缴费至满55周岁。如届时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仍不满10年,单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p><p> 特此通知。</p><p> 附1:社会保险关系中止名单( 2019年12月)</p><p> 附2: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1月26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