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1 12:26:00 浏览:
发文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1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吉政发〔2015〕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费率后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各地要通过全面实行市(州)级统筹,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要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严厉打击欺诈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完善生育保险筹资和支付渠道,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各地要加强宣传,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职工讲清降低费率等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要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降低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前制定并发布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