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3 10:54: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2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内人社发[2013]119号
|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3〕119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现将 2013年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货币工资指导线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2%;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7%;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5%。 (一)农林牧渔业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6%;下线为3.5%。 (二)采矿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下线为3.5%。 (三)制造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6%;下线为3.5%。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3%;下线为3.5%。 (五)建筑业 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7%;下线为3.5%。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6%;下线为3.5%。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5%;下线为3.5%。 (八)批发和零售业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3%;下线为3.5%。 (九)住宿和餐饮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5%;下线为3.5%。 (十)金融业 基准线为13%;预警线为17%;下线为3.5%。 (十一)房地产业 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4%;下线为3.5%。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基准线为13%;预警线为16%;下线为3.5%。 (十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基准线为13%;预警线为16%;下线为3.5%。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原则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应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企业工资增长的要求 结合我区今年经济发展形势,企业要根据工资指导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货币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货币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2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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