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有关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4:15:00   浏览:

发文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0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乌劳[2011]59号
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为做好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区外就医期间所需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作,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火车为硬卧车、轮船为三等舱、汽车为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
  三、工伤职工住院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给予补助,标准为每天18元。
  四、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其绕道车、船费、包车或出租车等不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各项标准适时调整。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