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及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55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7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 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征和缓缴政策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p><p>  一、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全额征收(社会保险费采用当月申报,次月缴纳的征缴模式,如:2021年1月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应在2021年2月缴纳)。</p><p>  二、缓缴单位请于2021年1月底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业务,并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2021年1月社保业务具体截止时间将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p><p>  三、为避免逾期缴纳产生滞纳金,影响参保职工权益记录,请参保单位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做好资金准备,及时办理相关业务。</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