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4 10:34:00 浏览:
发文机关: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27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青政办[2014]111号
|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4]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青政办〔2006〕143号)等规定要求,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治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机制,形成责任明确、预防及时、治理有效的工作格局。要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抓好落实。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级政府要先行垫付拖欠工资款,全责进行清理偿还,拖欠问题不解决,一律不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二、严格执行部门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欠薪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一般性案件实行直接办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和复杂案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研究解决,杜绝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三、明确人社部门任务。人社部门要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协同处置、联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及时办理用工备案、工伤保险缴费等手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生过欠薪欠保纠纷、经营状况不佳、工资发放方式特殊的建设工程单位,要进行重点排查,及早介入、认真协调、依法处置。涉及10人以上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四、落实清欠主体职责。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清欠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责成企业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农民工花名册、进出工作场所纪录、工作量审签等制度,每月初向人社部门报送项目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要明确本部门清欠工作的负责人和专办机构,公布举报投诉地点和联系电话,及时受理欠薪投诉,牵头处理本行业劳务、合同、工资拖欠等争议问题。凡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拖欠问题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负责清欠。要建立信息专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元旦、春节期间实行“清欠工作零报告制度,对欠薪逃匿或10人以上的欠薪群体事件要在8小时内报出。 五、加强单位协同配合。发改、经信、公安、司法、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工商、招投标、安监、税务、人行、银监、保监、电力等是清欠工作的协同部门。元旦前一个月至春节,负有清欠主体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进驻人社部门,负责清欠案件查处,加强联合执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立项审批、项目施工许可、资金拨付、招投标、信贷等方面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不按时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要限期补交。开辟欠薪举报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等“绿色通道,共同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对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快速侦办,防止事态恶化。 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负有支付农民工合法工资的法律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 的原则,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要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负直接责任。因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企业要先行垫付,承担主要清欠责任。总包企业要向建设施工单位和用工企业派驻劳资专管员,定期报告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要向农民工如实公布总包、分包的法人及劳资负责人的完整信息,解决农民工讨薪无门的问题。 七、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支付方式等条款。推行实名制管理,健全农民工名册登记制度。在调处工资纠纷时,必须将工资支付标准、工作天数、工资数额、考勤情况等原始台账作为基本依据。工资要由农民工本人签名盖章领取,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有条件的要积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和劳动合同制度。 八、实行保证金分类管理。人社部门要加大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检查力度,逐步向土地整理、农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扩大覆盖,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都应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经人社部门和开户行验实出具已经设立专户、按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发证部门领导和经办负责人的责任。要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别化分类管理和诚信激励原则,对信誉高、无拖欠的企业,本项目未发生拖欠的,经人社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适当降低下一项目的缴费比例;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必须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全额支付,不足部分从建设工程款中垫付,并在30日内补齐专户保证金。 九、把牢准入拨付两大节点。行业主管部门和清欠综治协同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严把施工准入和资金拨付两大节点,减少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参加招投标时,要将企业信用等级、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作为基本条件,未解决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准参加招投标。在项目款拨付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办法,待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后,再拨付工程进度款。 十、建立劳动保障诚信体系。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欠薪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将支付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前置条件,实现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协同监管。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及法人年内不得作为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对象。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要记入当年诚信“黑名单,发改、住建、公安、工商、招投标、安监、税务、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同步进行通报,并分别函告企业注册地的相关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要将函告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法人纳入各自诚信系统并与授信管理相挂钩,对其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企业信用监管异常名录,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区别对待,招投标及监管部门要严把资格审查关,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及法人在省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本《措施》自2014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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