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4 10:41: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4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辽政办发[2014]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r /> 2014年7月4日
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br />   一、总体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证。?br />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建设领域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br />   三、工作措施?br />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1.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在各工程项目部门增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考勤计工等工作。并将设立的劳资专管员相关信息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br />   2.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设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对临时或短期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要由用工企业书面签订工资支付协议,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br />   3.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告示牌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牌。信息告示牌要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信息及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权益维护牌要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等信息。?br />   (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的专用账户有关情况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br />   2.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由建筑行业扩大到交通、水利等其他建设领域。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应当体现激励机制,连续3年以上无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降低和提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确定。?br />   (三)严格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要把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工程款支出的第一支付顺序。?br />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由建设单位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含劳务)发包企业与承包企业存在工程款(含劳务费)纠纷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发包企业先行垫付。各承包企业具体承担其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br />   (四)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
  1.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全面完善省、市、县、乡四级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全覆盖。构建劳动者维权便捷服务平台,建立联动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健全拖欠工资要案查处制度,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办等形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br />   2.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对企业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的,公安机关按照妨碍执行公务罪,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做好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工作。?br />   3.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场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br />   4.加大欠薪上访案件协调接待、处理、督办力度。完善处理欠薪信访问题集中处理制度,健全统筹督查督办欠薪案件工作机制,加大欠薪申诉案件的集中、协调、处理、查处工作力度。对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采取自杀、自残、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等非正常手段恶意讨薪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处理。?br />   5.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级政府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br />   (五)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各地区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的日常监管,强化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拖欠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br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地方政府部门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项目。?br />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实施黑名单制度。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被记入黑名单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要分别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依法对拖欠工资企业在履约担保、融资贷款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予以严格限制。?br />   四、组织领导?br />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是综合治理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预防和解决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健全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br />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br />   信访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责任主体转送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诉案件。?br />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暂停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br />   财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br />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欠薪引发的治安案(事)件。?br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本行业建设施工领域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问题;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制度。?br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br />   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受理、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br />   工会组织负责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相关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以及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建设领域欠薪处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