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4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函〔2020〕69号
<p>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公安局、国资委,省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各普通高等学校:</p><p>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提高思想认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招录、招聘和落户等方面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机会,指导用人单位共同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营造良好就业环境。</p><p> 二、加强招聘信息管理。各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岗位公开招聘要规范招聘信息管理,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并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对报考毕业生关于报考条件的咨询、来信来访等,要及时解答和回应。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信息的审核和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设置报考资格条件的情形。</p><p> 三、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和政策宣传引导,密切关注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进展情况,将暂未就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开展职业指导,组织职业培训,提供见习岗位,促进尽快就业。</p><p style="background: white;"><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