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 style="text-align: left;">各用人单位:</p><p>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升外国人来华工作窗口的服务质量,结合疫情期间推出的一系列举措,不断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为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提供更多便利,现将 "不见面"审批(3.0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p><p><strong> 一、固化疫情期间"不见面"审批有关事项</strong></p><p> 将疫情期间发布的《关于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的通知》第一条事项作为日常申请流程实行常态化固化操作,即对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B类和C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B类和C类)及所有注销业务,用人单位可采用"承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其他涉及外国高端人才(A类)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等业务仍维持原有流程不变,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核验。</p><p><strong> 二、简化"不见面"审批流程并压缩审批时间2个工作日</strong></p><p> 针对第一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的有关事项,减免用人单位现场窗口受理环节并在原有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压缩2个工作日。</p><p><strong>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最长可申办5年期的工作许可</strong></p><p> 为提高外国人才在沪工作的预期,外国高端人才(A类)根据其合同等期限可给予最长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中,通过6倍薪资承诺的首次办理不超过1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可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降级处理或注销其工作许可并纳入诚信管理。</p><p><strong> 四、扩大外国专业人才(B类)办理工作许可的有效期</strong></p><p> 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单位证照、合同期限可给予最长有效期为2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中,以4倍薪资承诺的首次不超过1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工作许可并纳入诚信管理。</p><p> 外国专业人才(B类)在不变更单位的情况下,连续办理2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包括1次新办,1次延期),当再次申请办理延期时,第3次起可根据合同期限给予有效期2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p><p><strong> 五、精简在沪变更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strong></p><p> 针对在沪合法工作的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在外国人工作岗位(职业)未发生变动且外国人未出境(工作居留注销1月内)的情况下,新聘请的用人单位为其在沪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无需再次提交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p><p><strong> 六、为集团公司内部人员流动提供便利</strong></p><p> 涉及集团公司内部不同子公司间人员流动需变更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外国人工作岗位(职业)未发生变动且外国人未出境(工作居留在有效期内或注销1月内)的情况下,新变更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无需再次提交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学历认证、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在集团公司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享受"不见面"审批流程,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核验。</p><p>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