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渝人社发〔2020〕73号
<p>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p><p> 《重庆市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重庆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20年8月12日</p><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 重庆市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 人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strong></p><p> </p><p> 为加强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p><p> 一、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加强产业人才需求统计、预测,适时发布《重庆市工信行业产业人才需求目录》《重庆市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需求目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需求预测中心,探索授权、委托、项目资助或购买服务等多种第三方人才需求预测服务方式。(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p><p> 二、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校建设大数据智能类市级一流学科、重点学科,优先增列大数据智能类等经济社会发展亟需领域的学位授权点。编制《年度本专科专业设置指南》,引导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设置大数据智能类新兴专业。(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p><p> 三、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养周期1-2年。鼓励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围绕大数据智能化产业技能人才需求,开展新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p><p> 四、强化人才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举办“巴渝工匠”杯智能制造、网络安全、新能源汽车等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教。(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p><p> 五、推动产教协同发展。建设合作培养平台,依托市内外有关高校、企业学术技术优势,为我市培养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开展专本贯通、分段培养智能产业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深化校企合作,完善专业课程模块,加强大数据智能化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培养大数据智能化技能人才,联合建设大数据智能化实训基地。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发展,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加快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共性、关键或前瞻性技术的研发,促进大数据智能化领域产学研用结合。(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p><p> 六、支持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按规定提高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p><p> 七、支持引进产业人才。搭建引才平台,深入开展人才引进活动,大力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培育海内外优秀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高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及顶尖团队,可实行考核招聘。事业单位招聘大数据智能化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并采取“一事一议”“随到随办”方式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紧缺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的,可以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p><p> 八、创新人才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智能化产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优化人才评价。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大数据智能化产业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不限职称、年资、学历、科技成果和获奖层次,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期间享受本人基本工资,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成绩突出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本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按规定取得的兼职收入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p><p> 九、强化用工保障服务。出台全市产业用工保障指导意见,明确重点企业用工保障服务责任。继续实施实习学生资源储备项目,加强市外劳务基地建设,提升应急人力资源供给能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大数据智能化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大力发展市场化招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p><p> 上述政策涉及大数据智能化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兑现分别由牵头市级部门负总责,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p><p> </p><p style="margin: 0px 0px 12px; line-height: 37px; background: white;"><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