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4 10:27: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24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2014]9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升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建设,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要求和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议部署,对照《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的考核目标,现就各区仲裁院开办手续、人员招聘录用、日常经费保障、示范仲裁院建设达标等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抢抓机遇,加快开办进程。玄武、鼓楼、秦淮、建邺、栖霞、雨花台区人社局对经市编委《关于同意成立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批复》(宁编字〔2013〕42号)批准成立的仲裁院,抓紧按照规定程序向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领取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六合、浦口、江宁、溧水和高淳区参照城区做法,结合本区实际,经各区编委批复后,抓紧成立相应机构。 二、健全机构,明确仲裁院职责。区仲裁院作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与区人社局的调解仲裁行政科(室)合署办公,承担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各区仲裁院应尽快明确负责人,完成组织架构搭建、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在今年9月底前实现正常运转。 三、保障经费,仲裁院账户单列。各区人社局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单列仲裁院账户,落实仲裁院的办公办案、人员队伍、业务培训、场所改造、设施设备、“三方机制以及劳调组织建设等项目的预算和经费,促进仲裁院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四、凡进必考,严格选聘仲裁员。各区仲裁院在核定编制员额内招聘录用专职仲裁员,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考的,报考者应具有法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面向社会人员招考的,报考者应具有法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重视仲裁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对拟聘、新聘和骨干仲裁员,采用参加仲裁员资格培训班、案例研讨会、与高校合作培训、区域间交流培训、到人民法院或市仲裁院跟班学习、到镇(街)劳调平台实习等方式,开展法律知识、调解仲裁业务的入门培训和提升培训。加强人员管理,建立电子名册、统一着装、健全岗位责任考核。 六、加大仲裁院立案、庭审、调解场所建设力度。区仲裁院应具备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备公开观摩条件专用仲裁庭(旁听座席30个以上)、60平方米以上专用仲裁庭、40平方米以上的专门立案和咨询接待窗口、20平方米以上专用调解庭。庭(室)和窗口内设置规范健全,具备电脑、打印机、网络端口等信息化条件。 七、强化“三方联席和“裁调、裁审衔接机制。区仲裁院的办公办案场所配备“三方驻会办公室、驻仲裁委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办公室、专用档案储藏室。按时完成全省裁审信息对接的试点任务,提高案件基本信息和电子案卷在仲裁信息系统中的录入率和上传率,力争到今年四季度,各区立案受理案件的网上运行率达到100%。 八、推进基层劳调组织、镇(街)仲裁巡回庭建设。区人社局、区仲裁院应会同镇(街)加强对劳调组织和仲裁巡回庭的业务指导监督、案源信息提供、案件分流分配、处理结果审核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劳调组织和镇(街)仲裁巡回庭对源头预防、调处下延的重要作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4日 | | | |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