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持续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4.0版)大力吸引外国人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58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持续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4.0版)大力吸引外国人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各用人单位:<br/>  为加快本市建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在科技部、国家外专局的大力支持下,在上海率先实行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才引进政策,充分发挥用人单位选才、识才、用才的自主权,夯实“谁聘请、谁负责”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营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为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才来华工作提供更多便利,现将“不见面”审批(4.0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br/> <strong> 一、加大力度引进外国科技人才</strong><br/>  (一)进一步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br/>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大力引进外国科技人才,对于符合承担重点任务的用人单位所聘请的外国科技人才,经推荐及认定后,可进一步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最少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br/>  (二)实行无犯罪记录“告知+承诺”制<br/>  针对信用良好的用人单位所聘请的达不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外国科技人才实行无犯罪记录“告知+承诺”制,即外国科技人才可直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上签名并承诺“本人在本国及境外无犯罪记录”,无需额外提交无犯罪记录及认证材料,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br/>  (三)允许在沪工作的外国科技人才兼职工作<br/>  针对在沪合法工作的外国科技人才,如需在沪兼职工作、创新创业,经聘请单位至市科委(市外专局)统一报备后,无需重新办理或变更工作许可证。但在报备前需事先征得原聘请单位同意并与原聘请单位及兼职单位签订书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br/>  (四)支持科研团队外籍科研人员申办《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br/>  进一步扩大《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适用范围,对于参与国家任务团队中的外籍科研人员及理工农医等重点学科应届博士毕业生等青年外籍人才,经市科委(市外专局)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可直接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最长可申请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字)。<br/> <strong> 二、加大力度引进外国创新创业人才</strong><br/>  为规范本市创新创业人才,针对投资或创新创业的法人、小额投资人等外国人才,在企业依法设立后,首次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延期时有实际办公地的外国投资人可结合创办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社保交纳等予以延期;涉及虚拟注册的外国投资人,需提交公司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社保交纳等所有材料酌情予以延期。<br/>  <strong>三、加大力度引进外国高技能人才</strong><br/>  为满足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求,吸引更多外国高技能人才来沪工作,对于达不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技能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的限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br/>  (一)持国家通用国外职业资格证书<br/>  对于持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统一管理的高等级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外国技能型人才可直接来沪工作,包括商贸零售管理服务人员证书、企业行政管理证书等(国际语言类证书除外),各类证书详见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平台(http://gjzsb.osta.org.cn/)。<br/>  (二)本市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br/>  针对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在生产和服务岗位一线,具备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列入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在取得经认证的海外技能证书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可予以办理工作许可。<br/>  (三)持其他国际通用职业技能人才<br/>  申请人持有其他未列明的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证书(如金融领域的ACCA证书、国际足球教练证等),用人单位在提供单位紧缺性程度说明、证书专业程度说明以及工作经验等情况说明后,可予以办理工作许可。<br/> <strong>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strong><br/>  各审批机关应加强信用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异常名单制度,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做好各审批机关约谈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取消行政决定,并暂缓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及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br/>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br/></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right;">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br/>上海市外国专家局<br/>2021年3月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