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9 13:14:00 浏览: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1〕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就业工作,强化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
在《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10号)有关规定基础上,鼓励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园林、排水、环卫、地铁、公交等公共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应当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标准。
二、关于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政策
简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2号)中有关补贴经办流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人员上岗后,不再需要办理“输送人员信息登记”,可在输送人员上岗满3个月后,直接向用工企业注册地区人社部门申请用工输送补贴。
三、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政策
对《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7号)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可作为在孵企业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二)将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中在孵企业数量由“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调整为“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对符合我市孵化平台建设布局、孵化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创业孵化平台,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三)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在本孵化基地内享受相关政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的创业企业,按照在孵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成立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孵企业享受孵化政策期限从注册成立或入驻孵化基地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政策享受期限的孵化基地内企业,孵化基地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的,可计入在孵企业数量,但不再按规定享受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
(四)强化创业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应于每季度末向区人社局提出创业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到位。带动就业补贴按照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新招用且稳定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人数计发。
四、关于创业房租补贴政策
对《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0〕57号)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本市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二)延长创业房租补贴申报期限,将创业者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的申报期限由“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
(三)简化创业房租补贴申报要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报创业房租补贴时,只需提供《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房屋租赁费支付凭证(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佐证材料。
五、关于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2号)有关规定基础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12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废止日期与原政策文件规定一致。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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