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2:50:00 浏览:
发文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5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昆政办[2011]78号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我市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将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参保单位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
(二)参保人员
1.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2.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已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统筹的县(市)区,医疗保险中心于2011年7月份办理事业单位的工伤生育医疗费停保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开始办理参保核定工作。在此期间未报销的工伤、生育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建立工伤生育医疗费统筹的县(市)区,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在2011年7月30日前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补办。
(三)事业单位工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认定,即由单位所在地所属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四)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无论何时做出伤残鉴定,均按照原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事业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有原始工伤记录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参加工伤保险时一并纳入,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费率按照一类行业标准缴纳(即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工资总额的0.9%缴纳。
(七)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后,工伤1-4级伤残津贴和生育津贴暂不发放,仍由原资金渠道支付,待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八)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待遇在原有基础上有了较大提高,增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大幅提高了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38万左右),而原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只解决了工伤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偏低。各县(市)区和各部委办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委办局负责通知并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并完善相关配套办法。
(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
(四)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收工作。
(五)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四、其他
(一)完成时限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原则上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市医疗保险中心和各县(市)区分中心在办理完事业单位停保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完事业单位参保手续后,应及时将停保或参保单位名单报送对应的地税部门。
(二)相关责任
事业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渠渊,联系电话:3352408。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07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