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09:49: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6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地税发[2008]7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142号)第一条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八年八月六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