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1 10:00:00 浏览:
发文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1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大政发[2009]46号
一、我州是全省企业改制的试点地区,将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政策性强,人员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顺利完成。?br />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不再清算5年的工伤保险费,其老工伤人员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清算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应当自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当月起参加工伤保险。?br /> 三、老工伤人员及患职业病人员达1-4级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计发。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